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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产品质量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2025-11-10 22:52:23 来源:中国晨报 作者:--

  中国晨报(通讯员 李瑛)为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依法履职尽责,查办了一批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通过查办民生关注热点案件,守牢安全底线。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石河子市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钢化玻璃)案

  石河子市某公司生产的钢化玻璃经抽样检验,生产的钢化玻璃碎片状态检验项目不符合GB15763.2-2005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石河子市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案

  石河子市某电动车商行在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石河子市西古城镇某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燃气灶具)案

  2025年5月27日,我局对石河子市西古城镇某百货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2台“AURUSDN”牌家用燃气灶具和1台“XIANKE先科”牌家用燃气灶具未见熄火保护装置。该店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没收3台不合格燃气灶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石河子市西营镇某家电维修服务部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燃气灶具)案

  2025年2月25日,我局对石河子市西营镇某家电维修服务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火状元”牌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认证证书已于2021年7月19日撤销。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聚焦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产品,对产品质量领域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督促广大生产、销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共同筑牢产品质量安全防线。社会公众若发现涉嫌产品质量领域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也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编辑: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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